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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07

農地非法建2000呎豪宅 20萬元地叫價328萬 炒賣成風地署懶理

農地非法建2000呎豪宅 20萬元地叫價328萬 炒賣成風地署懶理
 (明報)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明報專訊】本港樓價升破97年高峰水平,物業炒賣不顧法律界線。本報調查發現,多塊新界農地上,只准「放置農具、養豬」的400呎「牌照屋」,被改建成上千呎花園豪宅非法放售,例如十八鄉一塊農地上建成一幢室內面積達2000平方呎、樓高兩層的小洋房,叫價328萬元。


倘若政府依法清拆,新買家可能只得到一塊現值20多萬元的農地。眾多賣家和地產代理都敢於公然放售,理由之一是過去多年地政總署鮮有執法,令農地建大屋的歪風成為潮流


ZipRealty 


記者早前接連假扮買家睇樓,在一周內便找到4至5個放售預約,涉及4幅面積介乎1000多呎至5000呎的農地,地皮上的「牌照屋」或「寮屋」,統統經大幅改建,變成室內面積介乎1000多方呎至逾2000方呎的花園「豪宅」,以介乎328萬元至520萬元放售。


代理﹕可走法律罅 律師﹕或涉詐騙


代理這些非法改建豪宅的,主要為新界一些小型地產舖,他們一般會在店舖門外張貼廣告,或在地產交易網站主動兜售非法豪宅,另有一些業主則自行到網上賣屋。


地政總署證實,上述4幅地皮均屬農地,當中建築物本應是「牌照屋」或「寮屋」,兩種「房屋」均不能轉售,業主須符合相關的牌照或批准書的條款,否則分區地政處會採取行動,不排除取消該牌照或批准書。不過,有不法經紀向記者表示可以「走法律罅」,並聲稱「買這些屋只會轉讓地契,不包房屋」。


律師鄧達明表示,很多牌照屋都是只容許放置農具或養豬的構築物,不能轉讓,如果經紀或業主以「無問題」或「政府不會執法」等手法推銷,可能涉及詐騙罪。


李永達    震驚 將去信地署問責


立法會    議員李永達看到這些非法豪宅的圖片後表示震驚,他批評政府部門竟然不監管,「任由這種陷阱存在」,將去信地政總署問責。李永達稱,地產代理監管局如果發現這種情况,也應對這些地產代理展開調查。


前官員﹕建築倘落成 多不即時取締


一名前地政官員說,地政總署確有專人巡查違地契建築、違規屋宇等,當發現有人「進行新搭建物工程」,必會執法取締;不過,若建築物已落成,又沒有安全問題,巡查人員則視為非優先項目,一般不會即時取締。


活躍新界西的祥益地產董事謝澤銘表示,97樓市高峰時,新界西一幢3層村屋「如果賣到500多萬已屬優質,但目前叫價動輒已達600多萬,甚至700多萬」,於是有不法經紀及業主將這些非法豪宅推出市面。


鄉議局    副主席林偉強曾於08年公開說,應該理順「牌照屋」的違規擴建問題,聲稱村民是在「不知不覺間無意擴建」,呼籲政府應容許村民以補價形式,或者索性容忍,讓這些非法改建的「牌照屋」合法化。


每1000臨屋 年僅2.5間須清拆


根據發展局去年公布的數字,由2006年至2010年,全港供居住用途的寮屋和牌照屋,分別為85,574間及16,442間。而根據地政總署上個財政年度的報告顯示,於2008年度至2010年度,針對寮屋管制的「清拆違例建築物」,每年清拆187宗至195宗。針對土地管理的「非發展性拆卸的搭建物數目」,於同期內每年清拆介乎60至65宗。換言之,逾10萬間的寮屋和牌照屋,每年每1000間只得2.5間遭要求清拆違例搭建物。


明報記者


業主認「打茅波」﹕點改都得
 (明報)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明報專訊】本報到元朗大江埔村調查另一幢兩層高、樓面面積共2000呎的非法花園豪宅,業主一度以698萬在本港一個地產交易網站放售,「測試市場反應」,其後逐步減至528萬元,再降價至最新的468萬元,果然吸引到注意,一日有三批準買家睇樓。業主聲稱這類非法豪宅的優點是﹕「打茅波(違法改建),你點改都得!」


該業主稱,這個由圍牆圈住的農地約3000呎,屹立其上的非法兩層高豪宅屬於有牌照的臨屋,「07年開始興建,落成4年」,去年以300多萬買入,「不是丁屋,有地契沒有屋契,原本應該是臨屋牌,上手起好未住過,原本是『吉屋』,4房2大廳3廁所」。他向記者說﹕「正常只有400呎(指規定),給你起也無用啦!你如果還想再起大一點,就起大一點,不用跟它(地政總署    )說,跟它講沒有著數的!」


牌照屋違例改建,可能面臨被政府取消牌照或批准書,該業主承認自己「打茅波,只是買這塊地,沒有屋契。但又抵住、又大,你想怎麼加就怎麼加,戶外樓梯、旋轉梯、斜台梯,沒有東西是不行的。」


調查期間,記者驚見周邊仍有兩幢興建中的同類非法建築,這名業主聲稱,「一間興建了一半,另一間已完成大部分外牆和內部裝修    ,都是跟我的一樣的。」


「牌照屋」禁買賣 限建400呎
 (明報)2011年6月7日 星期二 


【明報專訊】香港現時獲政府「暫准存在」毋須即時拆卸的臨時房屋(又稱為臨時構築物),可分為兩大類,一種是獲地政總署    發出土地牌照或租賃許可證、在私人土地上搭建的構築物,每季度向政府繳交一定費用,俗稱「臨屋」或「牌照屋」;另一類是未經政府批准,在私人土地或官地上非法搭建,但於1982年政府展開全港視察時獲登記為可容忍的「寮屋」。


「臨屋」或「牌照屋」,一般只限用作擺放農具或供務農者休息的小屋或搭建物,部分牌照屋前身甚至更屬豬欄,只作飼養畜牲用;部分則容許居住,惟佔地面積一般不多於400平方呎,樓高不得超過17呎(後經放寬),即最多可建2層。若牌照屋面積超過400呎,地政總署可以違反牌照和地契為由要求拆卸,甚至威脅收回土地。


至於「寮屋」,地政總署一貫嚴禁轉讓,除非失修嚴重,威脅住客安全,否則亦不准擅自修葺或重建,「寮屋」住客既沒有屋契,也沒有地契。「寮屋」所在地若被納入發展清拆計劃,居民可獲搬遷特惠賠償。1982年後才非法搭建的「寮屋」,不會獲得登記和容忍,政府有權下令即時清拆。


沒屋契有地契 難改用途


「牌照屋」同樣沒有屋契,也不能轉讓,但業主通常擁有農地地契,故能售出該幅農地,但買家不會擁有「牌照屋」的業權,當局亦有權勒令新業主拆卸「還原」。新買家若向地政總署申請,將「牌照屋」改變用途,成為永久合法房屋,過往成功審批機會極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