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9

蔣麗莉涉嫌隱瞞股權交易案污點證人 與夫共獲百萬津貼

蔣麗莉案污點證人 與夫共獲百萬津貼
 (明報)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明報專訊】香港總商會    首名女主席蔣麗莉涉嫌隱瞞股權交易案,今日會有裁決,法官昨宣讀裁決時透露,出庭頂證蔣的女秘書自2007年參與證人保護計劃,與丈夫至今獲發逾137萬元津貼,但法官不認為廉署「收買」證人作供。控辯雙方已明言希望下周判刑,顯示包括蔣在內的3名被告將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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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夜的收押,49歲的蔣麗莉昨帶著口罩以素顏示人,明顯變得憔悴,由於被收押後只有律師可跟她溝通,休庭期間她透過律師向女助手傳紙仔,似是交代一些私人事務,其餘時間偶爾望向旁聽席上的親友及丈夫,以眼神傳達關注。


「媽媽開會」作藉口 安撫孩子


蔣氏一家昨空群而出,除了繼母、胞姊麗芸、麗萍、胞妹麗苑和胞弟志堅,連一向低調的五妹麗玲昨亦有到庭。據蔣麗芸透露,87歲的父親蔣震已知悉女兒被還押,昨天如常上班,沒有到庭,「爸爸係一個好正面嘅人,我口地要坦然面對」,又表示會在法律範圍內盡最大努力幫助胞妹。


至於蔣麗莉的4名年幼子女,麗芸憂心忡忡表示,只能以「媽媽要開會」作藉口,解釋為何她不在家,麗芸更表示現在小朋友正值考試,不知怎樣開口向他們說媽媽的情况。


官指蔣不誠實 拒納證供


區院法官黃崇厚昨繼續宣讀判決,表示相信出庭指證蔣的秘書葉玉珍是誠實的證人,已盡其所能在法庭說出真相。相反,雖然蔣麗莉作供時多次強調案發期間,因懷孕而沒有參與公司的決策,惟法官認為這是她欲置身事外的辯解,從文件上看來,案發期間蔣麗莉仍簽署文件,顯示當時她仍積極參與兩間涉案公司的運作。另外,蔣麗莉辯稱廉署人員在其保險箱搜獲的7.7萬元現金,是友人送給兒子的利市錢,法官亦不接納,總括而言,認為她並不誠實,拒絕接納其證供。案件今續。


【案件編號:DCCC265-6/09】

陳自瑤被偷拍 感覺似遭強姦 王浩信盡力護女友

陳自瑤被偷拍 感覺似遭強姦 王浩信盡力護女友
 (明報)2011年6月8日 星期三 


【明報專訊】陳自瑤    (YoYo)與王浩信拍拖三年,雖然去年鬧過情變,但箍煲後感情保持穩定,近日還被偷拍到如糖黐豆般,在寓所內纏綿的照片,並成為雜誌封面。昨日這對小情人一起出席活動,對於私生活曝光感到無奈及不開心,又避忌合照。YoYo怒斥傳媒偷拍過分,並說:「有種被侵犯感覺,好像被強姦,同揭裙底影相無分別,好難受、好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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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證寓所對外向山


王浩信更向記者展示在電話內一張自拍照,力證寓所對外是山景,自覺日常不拉窗簾    很正常,無想過傳媒會爬山偷拍,唯有以後小心,也希望外界給予他們空間。他說:「我無在公開場所做這些事,都是在自己屋企。」那他們是否同居?王浩信說:「她間中會來我家,未至於同居。」


考慮搬屋     以後小心


他知道YoYo非常不開心,亦有送上安慰,慶幸女友夠堅強,沒有喊過,而他都會考慮搬屋,王浩信說:「我會盡力保護她!」YoYo表示見過很多藝人被偷拍私生活,都戥人慘,今次成為受害者感受更深,她反問:「是不是以後要在密室生活?經一事、長一智,以後會拉窗簾,就算搬到去邊都會有人偷拍。」


記者:鍾一虹、梁榮達


攝影:黃梓烜、劉一立

終審法院審理非洲剛果民主共和國欠債案首請人大常委會釋法

終院首請人大釋法
 (星島)2011年6月9日 星期四
(綜合報道)


(星島日報    報道)終審法院    審理非洲    剛果民主共和國    欠債案,觸及「國家豁免」的外交政策難題,身為司法機構之首的終院最終以三比二達成決定,首度主動提請人大釋法    ,要求人大常委    會對《基本法    》第十三及十九條作出解釋,以確定香港法院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規則,待人大常委會作解釋後,案件才再排期作最終判決。今次將是回歸十四年來第四次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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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何鳳儀


  雖然終院決定破天荒提請人大釋法,但與此同時頒下「臨時判決」,大比數認為本港法院奉行與中央一致的絕對豁免政策,假若人大釋法結果與該臨時判決定不牴觸,終院將會頒令剛果民主共和國上訴得直,並宣告本港法院對剛果沒有司法管轄權,意即美國    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得在本港法院向剛果討債。涉案的剛果民主共和國、律政司    ,以及美國基金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昨日均有派代表到庭取判詞,唯一概拒絕評論案件。


  暫判美基金不得在港討債


  除了前來討債的美國基金外,與訟的剛果、中國中鐵,乃至以介入者身分參與此案的律政司,皆同意終院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終院於審訊時已要求與訟各方提交草擬問題,最終決定《基本法》第十三條及十九條,向人大常委會提交四條涉及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方面的問題。 由於今次乃終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釋法,終院特別於判案書列出須依循的提請程序,認為須由律政司司長透過外交部駐香港特別行政區    特派員公署提請釋法,並連同今次終院的判決理由、臨時命令、上訴庭及原訟庭的判案書;為此,終院今次也印備中英文版本的判詞。


  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3)條,假如終院審案時需要決定一項涉及解釋《基本法》條文的問題,而有關條文又關乎中央政府所管理的事務、或中央與本港的關係,終院便有責任提請人大釋法。


  回歸至今,終院之前曾三度考慮提請人大釋法,但在極具爭議的「居港權案」中,終院當年已訂出援引此條主動釋法的條件,即審案時要解釋一些涉及屬於中央政府事務或涉及中央與本港關係的《基本法》條文,而該條文的解釋又會影響判決,要越過這道門檻才可以提請釋法。


  終院三比二投票贊成


  今次引發終院以三比二決定提請釋法,是因為終院三名法官皆認為第十九條「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字眼的意思並不清晰,而原訟庭、上訴庭、以至終院五名法官對於國家豁免是否屬於第十九條的範圍也持不同見解,此問題具可爭辯性,遂三比二決定提請人大釋法。


  對《基本法》持不同見解


  究竟本港法院應用何種豁免政策,終院常任法官陳兆愷、李義及非常任法官梅師賢勳爵皆認為本港法院應採取絕對豁免,就算案件牽涉商業交易,國家也獲豁免不予起訴。判詞指出,按普通法    ,國家豁免原則是由主權國決定,完全沒有餘地讓一個缺乏主權性的區或市,去採用與國家不同的原剛,法院必須與處理外交事務的行政機關「口徑一致」。判詞續指出《基本法》加於普通法之上,可謂更鞏固這立場,因為根據第十三條,中央政府負責外交事務,與此同時第十九(3)條列明本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管轄權。


  案件編號:終院民事上訴五至七——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