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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5

不滿海景變樓景 尚堤業主索償

不滿海景變樓景 尚堤業主索償
 (明報)2010年12月5日 星期日

【明報專訊】高座與中座,高度差幾多?內地夫婦欲享維港美景,以1880萬元購入大嶼山    愉景灣    豪宅「尚堤」頂層複式單位,入伙後發現眼前大興土木,原報稱是中座(mid-rise)的樓宇成為遮擋部分海景視野的「眼中釘」。夫婦興訟控告發展商香港興業    ,指售樓書陳述失實,要求賠償。

「中座」擋「高座」頂樓景觀

尚堤於2007年竣工,乃愉景灣住宅群「新血」。售樓書中文版本形容屋苑為5幢臨海大宅為「high-rises」(高座),平面圖標明尚堤前方空地有規劃中的mid-rise(中座)住宅發展項目。

Real Estate

原告楊丹丹入稟指出,07年12月斥資1880萬元購入第5座「翠廬」頂層20和21樓逾2000平方呎複式單位。她與丈夫呂文斌被售樓書上「稀世視野」、「維港或迪士尼    煙花盛景」等字眼吸引,經售樓處姓邢(譯音)男職員引領到3座和6座的頂層參觀。邢某表示頂層住戶飽覽維港景致,只有前方的酒店項目影響視野。入稟狀指夫婦因不明原因,未有參觀翠廬頂層。

原告稱入伙後,前方100米興建的「中座」大樓,頂層竟與其物業20樓露台「平起平坐」,使她望海變「睇樓」,維港景致所餘無幾,只隱約窺見港島西區和南區的大廈。她表示極不願意長期望向中座樓的天台,認為售樓書陳述誤導她與丈夫付出高價買樓,海景消失會令樓價大跌,要求香港興業撤回合約或作賠償。香港興業發言人指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不予置評。

興業﹕進入司法程序不置評

記者昨造訪翠廬,見頂樓即是21樓,但其實只有16層,被呂文斌視為「眼中釘」的「中座樓」有15層。呂對於被迫天天「睇樓」甚為不滿,夫婦都是「太空人」,為工作穿梭中港和加拿大    ,直言因開揚海景而首次在港置業,本來可以看見南丫島和維港,以及迪士尼樂園    匯演的些許煙花光芒,可現在天然景致不復見,眼前是一排窗台,「黑黑白白不好看」。

指景觀變差令樓價不升

呂文斌明言,置業前已得悉前方會興建中座樓,但售樓書指尚堤是高座樓,且他們居頂層,視野應無障礙。他指周遭樓房分佈皆以一字排開,質疑發展商為求牟利,「打破規律」多建一棟,封隔美景。現在窗前平凡樓景拖低樓價,他向銀行查詢按揭貸款,物業價值已下降不少,但現時樓市興旺,「到處都漲一半,甚至一倍」,其物業樓價卻因美景「消失」而停留不動,要求發展商賠償損失,「跌多少要賠多少,我想至少超過100萬」。

呂文斌表示其他尚堤業主已多次開會向發展商反映不滿。問他有否覺得受騙,他直言「肯定是騙了」(見另稿)。

【案件編號:HCA1787/10】

2010-08-03

業主人間蒸發 租客逆權奪唐樓 位於土瓜灣 收購呎價可達7000

業主人間蒸發 租客逆權奪唐樓 位於土瓜灣 收購呎價可達7000
 (明報)2010年8月3日 星期二

【明報專訊】1973年起以月租600元租住土瓜灣唐樓的租客,因業主馮少群在11年後突然「人間蒸發」,這租客在這26年來省回租金之餘,更藉《時效條例》中的逆權侵佔條例,以佔用單位超過26年為由,昨獲法庭確立她可由租客變業主,正式取得現值逾260萬元的單位業權。

有地產界人士指出,涉案單位現呎價約4000元,若有發展商收購,呎價更可達7000元,以涉案單位650呎計算,單位市值約260萬至455萬元。

原訴人林芝昨在庭外未有回答記者提問,其代表大律師表示林芝仍居於上址,但本報記者昨曾到訪涉案的九龍土瓜灣馬頭角道107號單位,只見重門深鎖,鄰居表示該單位近年鮮有人出入。大律師陸偉雄指出,由於法例要求申請逆權侵佔的人士要向法庭證明已佔地逾20年,若林芝稱自1984年業主開始失蹤,她至2004年已逆權佔有該單滿20年,而且她一直負責單位的差餉    等支出,即使現在她真的不居於上址,問題亦不大。

73年起租用 業主84年失蹤

退休前於報紙檔任職的林芝昨在庭上指出,她於1973年起以口頭租約形式,向業主馮少群以月租600元租住單位,其後11年業主每月均上門收租,其間馮自稱居於荔枝角蝴蝶谷。至1984年夏天,當時年約50至60歲的馮少群開始失蹤,起初林芝不以為意,及後曾到蝴蝶谷嘗試找業主,但發現蝴蝶谷已被清拆。

尋找不果 無過世紀錄

林故一直居於該單位,並支付單位的差餉、大廈維修費和參加業主立案法團。據悉,大約兩年前林芝從報章得悉有類似的逆權侵佔個案,故找律師協助,希望取得單位的業權。

律師查出馮少群在灣仔柯布連道有登記地址,循有關地址發出傳票,又於上月23日登報通知,但一直音信杳然,律師亦曾尋找本港的生死註冊處,惟未有馮少群的過世紀錄,故一直未能成功派票。

法官昨指出,林芝多年來對單位的付出,精神上或已是單位的業主,她亦盡力尋找業主下落以完成派票程序,即使早前傳媒就案件廣泛報道,但業主至昨天一直未有回應或出庭,故在業主沒有任何答辯下,裁定林芝可以逆權侵佔獲得單位業權。

【案件編號﹕HCA4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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